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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问题

来源:米乐米6    发布时间:2024-11-04 03:14:03

产品详情

  2019年7月C海关对某企业进口编带机商品归类情况实施稽查,发现该企业在2018年5月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全自动编带机1台,货值824838块钱,申报商品编号84864029.00,进口关税税率0。通过实地查看发现,该设备通过输送装置将需要编带的物件(如:半导体元件、芯片、晶元器件、传感器等)输送到载带中,由检测系统对物件进行仔细的检测,合格品将被盖带卷入盘中,完成编带包装,而不合格品会被放入次品收纳装置中。

  上述设备是通过检验测试、分拣和编带包装三道工序对需编带的物件做包装,其基本功能是包装,检测、分拣仅是为了服务、实现最后的编带包装功能的必备步骤。参照海关总署J2011-0005号归类决定,依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上述设备应按包装机器归入税则号列8422.4000项下,2018年进口关税税率10%。

  该企业上述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5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海关决定对该企业处罚款6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2号令),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实际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联的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未参照归类决定按照实际申报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商品编号),造成少征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该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企业对此应当格外的重视。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海关监管秩序、国家许可证管理、国家税款征收以及国家出口退税、外汇管理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如果涉及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相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如实准确申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充分了解进出口货物的功能、结构、原理、用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当作商品归类的参考。

  根据需要申请预裁定。企业可在进出口前,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进出口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依托海关预裁定,降低不合规申报的风险。

  主动披露涉税违规问题。根据《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2年第54号公告),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自涉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同时,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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