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3年8月16日,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当事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从事生产销售化妆品,现场查获敬修堂®黄金版香口牙膏、帅楠®抗皱抚纹紧致眼贴等33个品种成品约4万盒,封切机1台,热收缩机1台,灌装机2台、包装材料(包装外盒、纸箱、空瓶)一批和用于加工的原料原液一批。经检验,查获的33个品种化妆品中7个产品不合格,经鉴定,查获的33个品种化妆品均为假冒化妆品,涉案货值245.92万元。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假冒化妆品,涉案物品货值大,情节严重,需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揭西县公安局处理。目前,该案正由揭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该局在查办过程中,通过仔细研判才发现当事人存在两个生产销售点,且当事人生产窝点和销售窝点分别位于两个乡镇,生产销售点均在民房中,平时大门紧闭,难以发现。本案中查获的涉案货值两百多万元,性质较为恶劣。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7日,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钱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在揭西县钱坑镇捣毁一个未经许可生产假冒化妆品的窝点。现场查获假冒“SK-Ⅱ”、“ANESSA”、“LAMER”注册商标化妆品成品3521瓶,灌装机器3台、封膜机3台、封口机2台、包装材料(包装外盒、纸箱、空瓶)一批和用于加工的原料原液一批。经“SK-Ⅱ”、“ANESSA”、“LAMER”注册商标品牌方鉴定,上述查获的产品均为假冒产品,涉案货值金额达到近30万元。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假冒化妆品,涉案物品货值大,情节严重,需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揭西县公安局处理。目前,该案正由揭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已刑事拘留1人。
【典型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市场监管领域逐步扩大,经营手法花样翻新,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新兴行业存在的价格欺诈、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较为隐蔽。该案中的生产窝点是位于一民房里面全部用铁皮围起来的场所,违法场所隐蔽,难以发现。且本案中查获的产品均为品牌化妆品,价格较高,当事人在极其简陋的环境下进行低成本非法生产加工从而牟取暴利,性质较为恶劣。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0日,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股接省局转来的举报线索,称位于惠来县仙庵镇点埔村内有生产假化妆品窝点,涉嫌非法生产假冒伪劣的化妆品。
2023年4月20日下午,惠来县市监局综合执法股联合惠来县公安局前往被举报地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被举报地址为一栋二层居民楼,一楼为生产区域及仓库,二楼为空置居民楼,单层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居民楼一楼,其生产区域放置有1张加工操作台、15桶化妆品原料及4台加工仪器,在其中一部仪器中发现不明液体原料,仪器旁放置有化妆品空瓶罐(未包装纸盒);现场摆放有标注“MISTINE”等外文字样的空纸盒2160个、防伪二维码纸贴20张及六种不一样的规格类型的化妆品成品近万支。据现场初步估算,涉案的货值金额约50余万元。现场发现的化妆品制作工具、原料及化妆品成品均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6名涉案的工作人员已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化妆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分装及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惠来县市监局已于2023年4月20日将该案移送惠来县公安局查处。
【典型意义】对于辖区出现重大案件,及时进行了信息情况汇报,并移送公安处理。规范了化妆品经营销售和服务使用行为,有力整治规范了化妆品市场乱象,切实保证了化妆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和身体健康。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3日,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普宁市公安局依法对位于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的薛某堂店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成品、原料、包装材料及设备一批。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营业资质以及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台账、原材料进货台账、检验报告等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药品进行抽样送检。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生产、分装及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的部分涉案药品,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出化学药成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符合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该案移送揭阳市公安局办理。
【典型意义】药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的管理。该案的查处,对规范医药行业起到积极警示作用。从前期双方线索研判沟通协调到组织协调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共同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各部门各司其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专业相关知识意见,协助公安部门固定现场涉案证据;双方体现了“信息联合、手段联合、法规联合”,高效高质完成执法工作,两部门执法协作合力提升了案件的效能。行政部门切实做到涉罪必移,对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绝不姑息,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案情简介】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广东源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惠来隆江分店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现场未能提供处方笺。经初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销售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是由总公司向供货商海南赛科药业有限公司和供货商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货后统一配送。由于工作疏忽,自2021年12月27日“氢溴酸右美沙芬片”被列为处方药之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该药。另外,当事人自2023年8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后,自行下架了“氢溴酸右美沙芬片”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规范了药品经营销售行为,整治规范和扭转药品市场乱象,切实保证了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和身体健康,严格了药品监管,加大违反法律查处力度,健全完善药品体系,深化了药品监管。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4日,揭阳市揭东区某医院住院部儿科配药室药物清理校对不严,将一袋之前从当事人药房领用后放在该科室备用过期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药品给患者使用。在开展治疗工作中发现上述药品已过期后,立即停用封存直至该袋过期药品被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目前,公立医院使用药品给患者是零加价,其使用给患者费用是每袋购价格4.17元,因此上述该袋过期药品货值认定为4.17元。
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原因是,由于住院部儿科护士在日常备用药品清点中因疏忽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该过期药品,未能及时清洗整理报废,儿科护士没有按操作规程执行医嘱,导致该过期药品使用到患者身上。
2023年4月27日下午,注射涉案过期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的病人相关病情已经治愈出院。
因当事人电脑系统未完善,未能核对该医院药房提供的上述该批号全部药品被具体科室领用以及具体使用时间。当事人获悉上述事件后,立即开展药品使用自查排查工作,未有发现其他过期药品;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被批准的有效期,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确保质量的期限。药品有效期是衡量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标,过期药品对正常的药品市场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严重影响。因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有危害性。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药品,才可能正真的保证药品的有效性与安全性。一旦药品超过有效期,即使在正常贮存条件下,其效价(含量)也会下降。药品过期后,不仅失去了药物的疗效,还可能会对人体产生毒性作用,甚至有可能会危及到生命。即使药品外观没发生变化,也不能再使用了,因为它的内在质量可能已发生了变化。尽管未有造成人身危害,但对该医院做行政处罚,起到警示、教育,防微杜渐的作用。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5日,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在“两品一械”专项整治检查行动中对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某眼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标注有“第三类医疗器械品”字样医疗器械,且现场没办法提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器械商品市场需求量大。在我们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是有着特殊经营条件的验配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无法保障产品的安全性,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风险。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行业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用械安全。
【案情简介】2023年7月18日,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揭阳市公安局、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普宁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普宁市里湖镇某铁皮棚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址库存的成品医疗器械一批,经广州市弘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查,当事人詹某某未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在位于普宁市里湖镇某铁皮棚仓库内,利用互联网平台渠道,在拼多多商城开设网店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91956.6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正在公安机关办理中。
【典型意义】本案是较典型的网络销售假冒医疗器械的案件,随着群众网络消费观念的改变和提升,医疗器械商品也逐步进入各类网络交易平台,因医疗器械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缺乏对销售者经营资格及产品合法性审查,容易滋生违法行为。本案彰显了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执法协作合力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充分展现工作成效,提升了群众用械安全感和满意度。
【案情简介】2023年7月18日,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揭阳市公安局、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普宁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揭阳市普宁市里湖镇竹头村武馆中区许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库存医疗器械一批,经广州市弘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其中某品牌穴位贴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查,当事人许某某未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在普宁市里湖镇竹头村武馆中区,通过网络站点平台渠道,在拼多多商城开设网店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经营活动,且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较典型的网络销售假冒医疗器械的案件,随着网络消费的普及,利用互联网渠道购进医疗器械商品也在逐步增多,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缺乏对销售者经营资格及产品合法性审查,容易滋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医疗器械行业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用械安全。